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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样的计算机软件才是国家法律所保护的?
答:国家法律所规定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视为同一作品。
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2、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
答: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对于计算机软件结合不同的情况可以采取三种不同的保护方式,分别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方式、专利权方式和商业秘密保护方式。
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方式进行保护,基本上成为了世界各国的通例。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也是采用著作权保护的方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原则,登记并不是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必要条件,但是登记将取得初步证据的效力,在诉讼中将取得相对较为有利的地位。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必须满足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 、各类申请的文件交存要求并缴纳相关费用。
而对于一些与硬件相结合的带有计算机软件的发明,一些国家明确规定可以授予专利权,从而达到以专利权保护相应的计算机软件的目的。在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涉及到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也是认可的,对其审查也有特殊的规定。当一件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和能够产生技术效果时,表明该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而对于计算机软件采用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主要还只是存在于对计算机软件本身进行商业开发阶段,主要针对的是对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本身的保护。以此种方式进行保护,并不有利于软件开发者的全面保护,而且其具体的操作难度也非常大,尤其在满足"商业秘密"概念中的秘密性方面存在着对软件(或程序)现有定义的冲突。故而,在实践中以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往往都是兜底性的,以双方签定合同的方式进行。